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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2016-06-23 11:54


    尊敬的参保人:


    我院对您因病住院治疗表示亲切的慰问,我院员工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了让您能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请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二、您到达住院病区后,医务人员将进行参保人身份识别,请您主动出示医保卡及身份证。如发现人卡不符,我院将按照规定扣留医保卡,并上报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三、您住院期间必须自付以下费用:

    1.起付线标准:在职为1600元,退休为1120元,城乡居民医保为1000元。总费用未达起付线的,按实际金额全额自付。

    2.起付线以上至最高限额间共付段的医疗费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人员为20%,退休人员为1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65%,其他城乡居民为55%,且检查费最高限额1500元。

    3.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在基本医疗保险统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费用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70%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4.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为37元/床天,监护病房床位费为70元/床天、层流病房床位费为280元/床天,超过该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5.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或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

    (1)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职工医保需自付费用5%,城乡居民需自付费用15%;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项目,您需签字确认并全额自付费用。

    (3)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医技检查,职工医保需自付费用15%,城乡居民需自付费用30%;

    (4)使用有单独收费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职工医保需自付费用10%,城乡居民需自付费用30%;

     (5)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职工医保需自付20%,城乡居民需自付费用50%;

    6.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膳食费、各种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等,您需全额自付。

    四、当医生认为您符合出院标准办理出院,请您及时凭“出院证”、“出院记录”、“费用通知单”及医保卡到2号楼住院部二楼“出入院办”办理出院手续。如您未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自开出出院医嘱之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您个人完全自付。

    五、按规定您出院时带药的药量不能超过7天量。如您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治疗时,可在医生指导下,到我院门诊药房购药。

    您将以参保人身份住院并遵守基本医疗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提出超出基本医疗原则以外的检查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不同意遵守基本医疗原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同意以参保人身份住院或拒绝签名的,视同放弃本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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