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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医保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有关规定

    2020-10-29 15:34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医保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有关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特制定一类门特病种治疗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目前适用于: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三、管理规定:

    1、办理流程

    1)患者出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以下简称“医保就医凭证”),在我院挂号处挂号并购买一类门特病历。

    2)首次申请一类门特病种治疗的参保人,须由相应专科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后病人交出入院办6号窗申请,由医保科工作人员在医保系统上审批。申请一旦审批通过,终身有效。参保人最多申请3个病种。

    3)主诊医生为参保病人开出相应一类门特病种药品处方后,由病人持处方到收费窗口进行结算收费。

    2、注意事项

    1)对于同时申请了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一类门特病种的参保人,若同时申请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或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二类门特,须将一类门特终止。

    2)若需办理一类门特待遇病种变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①需要更换的原一类门特待遇病种申请生效时间超过12个月;

    ②在办理变更手续当月,原一类门特待遇病种没有享受统筹记账待遇。在办理变更的当天,原一类门特待遇病种失效,新办理的一类门特待遇病种在进行首次就医结算后就可立享一类门特待遇。

    3、待遇享受

    门诊特定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有效期

    分类

    病种名称

    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

    医保

    一类

    高血压病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糖尿病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高脂血症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慢性心功能不全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脑血管病后遗症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支气管哮喘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类风湿关节炎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骨关节炎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银屑病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帕金森病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阿尔茨海默氏病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癫痫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慢性肾小球肾炎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肝硬化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强直性脊柱炎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溃疡性结肠炎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克罗恩病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一类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400元/月

    50元/月

    长期

     

     

     

     

     

     

     

     

     

     

     

     

     

     

     

     

    注: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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